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 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上 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3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2.5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