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 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 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 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 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