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 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经发现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能立即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持资金,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 1倍以下的罚 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造成业主损失或不能退回挪用的专 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标准:追回挪用的专项维持资金,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 1倍以上 2倍 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 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