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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 员处以 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 员处以 1万元罚款;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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