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行政处罚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生产或出售,限期改正,可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期限内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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