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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处罚标准:警告。
037163639658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
网站标识:4101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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