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 县级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尽可能具体和详尽地告知申请人,有利于申请人正确地提交申请材料,避免出现需要补正、延误受理的情况 (3)同一申请占用地点,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不得重复申请。 (4)按照省、市关于开展政务服务事项颗粒化录入工作的通知要求,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细化为两个颗粒:申请人如占人行道宽度2米内,占用时限7天内,按即办件办理;申请人如占人行道宽度超过2米,占用时限超过7天,按承诺件办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惠济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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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
    • 2.大型施工项目需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围墙的需要提供施工图纸(复印件一份)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4.营业执照(以法人身份提交申请的需要提供)
    • 5.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勘察意见(占人行道宽度超过2米,占用时限超过7天的,需现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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