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城乡建设局郑州市毓秀路(绿达路-春融路)道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公告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关于郑州市毓秀路(绿达路-春融路)道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
| 惠环审〔2020〕015号 | 2020-10-10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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