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人员登记表;
(2)常住地户籍的,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非常住地户籍的,提供常住人员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3)学校毕(结、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学校毕(结、肄)业证 ;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5)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提供有效停业证明;
(6)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7)复员退役军人,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手续或证件;随军家属提供随军手续;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手续。
(1)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3)确认。形成业务办理确认单,并由申请人确认。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