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民政局 县级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 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原则上可给予每人不超过当月城市低保标准10 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30
受理地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新城街道办事处0371-60223155 刘寨街道办事处0371-63679519 江山路街道办事处0371-67338627 长兴路街道办事处0371-56775651 迎宾路街道办事处0371-65780685 大河路街道办事处0371-63787404 古荥镇人民政府0371-55096022 花园口镇人民政府0371-65780306

1.户口簿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人户分离的还需提供就业证明和居住证明。

2.因病住院的提供入院、出院证和病历首页复印件及各种保险报销单据原件。

3.因灾的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若家庭财产入保的,提供保险部门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

4.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本区户籍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区户籍的由户主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社区(村委会)可代为提交申请。

1.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紧急情况解除后,救助对象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民政部门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2.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发放临时救助金,并报区级民政部门备案。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月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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