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1.申请
本人(如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委、居委或其他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申请特困供养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3.审批
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比例不低于30%,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已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2)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