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2.《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4.《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四条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二十四条 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第七条 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6.《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
7.《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发规〔2014〕47号)
8.《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郑州教明电〔2020〕33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0.《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申报范围
惠济区取得合法办学许可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三、申报条件
具有合法办学资格。
四、办理流程
1.通知:下发年度检查通知。
2.申请:申请人通过所在区域中心学校、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受理:办事大厅接收申报材料,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5.勘查: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勘查。
6.办结: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文公布并于办学许可证副本捺印。
五、材料清单
1.年审登记表;
2.财务审计报告;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办结时限
每年年底前。
七、附件
1.惠济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
2.惠济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检查情况登记表
3.惠济区2019年度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审核情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