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变更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二、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或企业通过政务服务网、实体大厅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后,对于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受理申报材料后,由行政审批服务实施部门按照审核标准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并联审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启动特殊环节的,依法进行辅助审查。
(3)办结: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审核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办结时间以许可结果送达办事大厅综合处出证窗口为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三、审批结果
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惠济区教育局关于2023年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通报
区教育局对我区现有的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进行了梳理,现有12家培训机构或民办学校已经终止办学,名单通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