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济区基层政务公开
惠济区教育局 县级
2023-06-01 2023-06-01
惠济区2023年小学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23〕137号)和《郑州市市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郑教基〔2023〕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2023年小学入学工作,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有利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学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入学办法,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全部入校就读。

二、实施办法

(一)报名时间

1.公办小学

线上报名:8月6日8:00—8月8日23:59

现场报名:8月20日—8月21日

2.民办小学

报名时间:8月8日—8月9日

(二)报名条件

坚持适龄儿童随父母生活的原则,坚持以适龄儿童随父母生活家庭实际住址为准的原则,坚持户籍与父母生活家庭实际住址一致的原则。父母不在本市生活的随监护人。

1.具有郑州市惠济区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报名,需要准备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父母身份证。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需要准备惠济区居住证、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簿、父母身份证。

(三)报名方式

1.线上报名

凡年满六周岁两个月(2017年6月30日前出生),具有惠济区常住户口、且父母在惠济区有房产的适龄儿童,或父母一方持有惠济区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长可登录郑好办APP“教育一件事”,通过确认户籍、房产、居住证等信息,填写并上传相关资料,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报名。

线上报名成功的适龄儿童,不再参加现场报名。未进行线上报名以及线上报名不成功或线上报名审核未通过的适龄儿童,需进行现场报名。

2.现场报名

(1)具有惠济区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报名时须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户口所在社区(村)报名点报名;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须持惠济区居住证、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按照实际居住地到区教育局指定的报名点报名,经审查同意,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就读。

刘寨街道办事处辖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统一到惠济区东风路小学报名点报名;

新城街道办事处辖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统一到惠济区新城路小学报名点报名;

大河路街道办事处辖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统一到惠济区铁炉寨小学报名点报名;

江山路街道办事处辖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统一到惠济区薛岗小学报名点报名;

古荥镇辖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统一到惠济区南王村小学报名点报名;

长兴路街道办事处辖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统一到惠济区长兴路实验小学报名点和惠济区南阳小学报名点报名;

迎宾路街道办事处辖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居住证所在社区(村)报名点进行报名;

花园口镇辖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居住证所在社区(村)报名点进行报名。

3.民办小学报名

具有惠济区常住户口或父母一方持有惠济区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有报民办意愿且愿意承担民办学校费用的,请留意学校公布的招生简章,在规定时间内到民办小学进行现场报名。

(四)入学年龄

依照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惠济区东风路小学(含兴隆校区)、惠济区实验小学(含纪元校区)、惠济区艺术小学入学年龄确定为六周岁两个月(2017年6月30日前出生);其他学校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

(五)特殊群体入学

1.随迁子女入学

深入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严格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关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条款规定,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

2.残疾儿童入学

各小学在组织适龄儿童入学时,一定要做好残疾儿童的入学登记工作,落实“一人一案”,分类施教,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逐一做好辖区内本年度适龄残疾儿童教育入学安置,建立入学安置台账,为学生建立学籍,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对未办理残疾证的,要以事实残疾为依据,纳入义务教育保障范围,科学合理安置就读。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班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接受教育;对于因身体原因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学校可联合康复中心共同为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康复训练、教育指导等送教上门服务。原则上每生每月送教不少于2次,每次3个课时,并建立送教档案。学校要建立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专项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特殊教育资料及康复器材购置、资源教室及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确保专款专用。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残疾儿童入学安置、送教上门、经费支配等情况形成工作总结上报区教育局。

3.优抚对象子女入学

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各类教育优待政策,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解决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的入学问题。

(六)控制大班额

全面实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学校的招生计划;严格控制一年级的班额,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特殊地段,因生源较多,确需突破规定班额的必须报区教育局批准。确保全区一年级大班额零增量,大班额比率降至5%以下,坚决杜绝小学阶段超大班额。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小学入学工作的安排部署。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认真做好政策宣传,深入实地调查研究,摸清生源分布状况,确定学校招生计划,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小学入学工作预案,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顺利入学。

(二)落实育人目的。适龄儿童入学是一项教育活动,各学校要坚持正确育人导向,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课程意识、服务意识、分享意识,站在育人的层面精心设计和实施好入学课程;要落实“双减”政策,营造科学的质量评价观、学生成长观,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形成家校社协同育人合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三)全面落实公民同招。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要求,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各民办小学要严格按照教育局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组织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随机录取;对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注册入学,直接录取”。对新入学的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均衡配备师资,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招生宣传必须实事求是,符合有关教育法规和招生政策要求,全面实行阳光招生,确保招生工作规范运行。

(四)巩固控辍保学成果。各学校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国家、省、市、区关于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相关部门、学校、家庭多方联控联保责任制,完善“一校一案”控辍保学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秋季开学劝返复学专项行动,压实工作责任,坚决防止因贫、因病或家庭变故孩子辍学。聚焦重点环节、重要时间节点,做好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入学工作,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严厉打击以各种名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健全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不必要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根据招生入学工作需要,如实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六)强化学籍管理。各小学要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新生入学后,各小学要及时为学生填写义务教育证书,建立义务教育档案,并按照时间节点建立学籍档案,做好新生注册审批工作。

(七)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宣传考试状元和升学率。

各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得拒收已经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得收取借读费。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任何小学不得以特长生或实验班的名义招收学生。

凡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乱招生的,区教育局将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认真查处。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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